案情:2011年1月13日上午7时半左右(当天温度较低,零下三摄氏度),原告卢某在自己住宅楼梯口门外的露天楼梯上摔倒致骶骨骨折。原告认为,其摔倒系物业公司清洁人员用湿拖把拖地致地面结冰所致,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等损失。被告物业公司认为,原告陈述与事实不符,清洁人员拖地时尚未拖以原告摔倒处,且即使在拖地也不可能立即结冰。且原告两次出进自己家门,脚穿高跟鞋,完全是其自身不慎摔倒,不应由被告担责。
审理: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只有张某证明当时楼梯上有水有结冰,因张某的证言无其他证据相印证,且张某与原告有利害关系,故对张某的证言不予采信,原告主张其摔倒受伤是因被告的保洁员用湿拖把拖地从而导致结冰所致,因被告不予认可,而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卢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现阶段物业公司与业主纠纷屡见不鲜,物业服务是否到位、收费是否合理、维权要求是否合理等都是引起纠纷的常见原因。本案的判决结果表明,提醒物业公司正确履职,也指导业主合理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