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亮律师亲办案例
领取亡母850元存款要花近400元公证费
来源:侯亮律师
发布时间:2008-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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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省恭城瑶族自治县的孙先生想取亡母850元存款,由于不知道密码,银行要他出具公证书,而公证处要收近400元的公证费。孙先生对此提出质疑,取的钱本来就不多,为什么要交那么多手续费?
  当事人:取亡母存款需交近400元公证费
  2008年7月28日,孙先生的母亲因车祸不幸身亡。孙先生在整理遗物时,发现母亲还有一张存有850元的存折,但存折密码是什么,母亲并没告诉过他。他拿着母亲的死亡证明和户口簿以及自己的身份证,到银行取钱。银行表示,必须有公证部门的公证书才能挂失密码,取出存款。8月22日,他来到县城公证处办理公证,但是公证处要收近400元的公证手续费。他对此感到难以理解。
  
公证处:遗产公证须按程序办理
  2008年8月25日,恭城瑶族自治县公证处主任成春盛表示,不管钱数多少,只要是亡者的财产,都属遗产。既然是遗产,就要依照遗产继承程序来办。成春盛还拿出了自治区物价局和区司法厅联合下发的收费标准,确实在收费上有明确的表述: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1.8%收费,最低收费是180元。至于委托或分割财产协议书的提供,他表示,为了加快办理,协议书都由公证处代写,按规定收取45元钱/份的代理费。同时,他还表示,为了确保财产的公正分割,他们还要根据情况,到当事人家中了解情况,这也是需要费用的,所以,总共要收380元左右的公证费。
  成春盛表示,他在公证处工作多年,类似情况遇到过多次。花几百元公证费,到头来只能取到一笔数额不大的存款,的确划不来。更何况,公证过程还需要花费当事人不少时间和精力。很多人来咨询过相同情况,但最终是八成以上当事人选择不了了之。
  
银行:此类情况必须要有公证书
  银行的相关负责人则表示,可以理解孙先生的心情,但这样做是有关规定执行的。储蓄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公证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桂林某银行相关负责人王先生表示,此类现象已发生过多起。他说,银行方面很有必要把类似案例详细记录下来,认真调查后形成详细分析报告,然后送达上级部门,如果能从制度上进行修改或者完善,才能彻底解决类似尴尬。
  
律师:公证条款成了取款“拦路虎”
  桂林某法律事务所阮律师也对此事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公证条款的规定明显出现了滞后性,甚至太过于谨慎和机械化。他表示,按照银行规定,公证是证明客户身份的很好方式,也是保证客户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但这种收费给小额储户造成不便,已凸显出该制度的不合理。其实,合法继承人领取亡者在银行的小额存款,并不一定需要公证处出具证明,公安部门、街道(村委)以及行政部门完全可以出具类似证明,从方便小额储户,或者从更加人性化的角度来讲,有关部门的确应考虑尽快出台相关便民措施或规定。
(摘编自:广西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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