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宪合律师亲办案例
经济纠纷典型成功案例
来源:魏宪合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05
浏览量:1119

案情简介:

     2009年2月,西安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签订关于联营生产VCD的合同,合同规定由西安某公司投入价值为350多万的生产线,上海某公司负责投入220万现金作为合作资金,双方共同组建生产部生产经营。合同签订后,西安某公司按合同约定将生产线投入上海某公司的厂房内,但上海某公司的资金却拖了很久才陆续到位一部分。由于上海某公司缺乏合作诚意,不断设置合作障隘,导致西安某公司的生产线投入两年来都未获得任何收益。此时,为合法收回生产设备,尽量避免更大的经济损失,西安某公司正式委托魏律师为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该案件。

魏律师意见

     经审查全部案卷材料,魏律师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双方自合作开始,上海某公司就一手独揽VCD的经营权、财务权,而将西安某公司选派的主管完全架空;VCD投产后,掌握着生产部所有收入的上海某公司进而拒绝按合同约定按月结帐、按月返还投资,甚至连月财务收入报表都拒绝向西安某公司提供,可见双方合作的基础早已不存在;进而,上海某公司又不顾西安某公司的反对擅自将核心设备刻录机撤换下来;最后,上海某公司为独自侵占生产部的利润甚至向西安某公司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西安某公司这一连串的违约行为不断升级,最终让西安某公司忍无可忍,双方合作终于破裂。由此可见,在整个合作过程中,是上海某公司不断地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而且其愈演愈烈的违约行为最终致使双方共同创收利润的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二)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四)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此外,双方《合同》第二十八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营母盘生产部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双方一致通过,可以提前终止合营期限和解除合同。如果双方无法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则任何一方可通过诉讼解决”。

     至今为止,西安某公司价值三百多万元的生产设备已投入两年多的时间,却一分钱的投资都没能收回来,而且机器设备还一天天在折旧,因此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上海某公司以上种种严重违约的行为和毫无诚意的态度让双方合作步履维艰,致使合同的目的根本无法实现。

     为此,魏律师为西安某公司拟定了以下代理方案:

      1、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于200928签订的《西安某公司和上海某公司合同》;

      2、请求判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原告投入上海某公司合营VCD生产部的全部生产设备(全部生产设备价值人民币3,500,700元);

       3、请求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合营VCD生产部于20111130之前的利润共人民币58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同时,围绕该诉讼请求,魏律师协助西安某公司取得了上海某公司多方面严重违约的证据及其他相关证据。

     审理结果:

       经过审理,上海某区法院完全采纳了魏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西安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件在魏律师的成功代理下完全胜诉,魏律师的努力赢得了委托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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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魏宪合
  • 执业律所:
    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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