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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六十周岁成功获赔误工费案
来源:李文彬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03
浏览量:819

律师点评:

    在我国劳动者年满60周岁的,目前均已是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而我国的大部份农业人口,因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年满60周岁后是不能享受到退休金待遇的,而现实中这些人群只要他们还有劳动能力,往往会继续以自己的劳动养活自己,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向肇事方主张赔偿误工费,法院会不会支持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两种观点。本律师认为,要是受害人有证据证明确实因交通事故而导致收入减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肇事方必须赔偿受害方误工费。在本案原告的误工费赔偿请求在民事调解书中得到法院支持。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台黄民初字第45号

    原告:叶某某,男,195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澄江街道东岙村265号.

    委托代理人:李文彬,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某,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胜利村一区65号。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组织代码66171598-6,住所地台州市天和路95号天和大厦6楼。

    负责人:陶雪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

波市江东区百长东路812号,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2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潘某某、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丁毅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某起诉称:2011年2月21日18时,被告潘某某驾驶浙JB0818号轿车与原告所骑的三轮车在黄岩劳动南路延伸段锦凤凰对面路段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潘某某负全部责任,并查明浙JB0818号轿车在第二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后原告在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原告叶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损失有:医疗费22756元,误工费16510元,护理费4440元,伙食补助费1110元,交通费570元,营养费2000元,共计47386元。现起诉要求:1、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7386元;2、对上述赔偿第二被告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直接支付给原告,不足部份由第一被告承担;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潘某某答辩称:对此事故的责任认定没有意见,愿意承担合理的损失。先前垫付的医药费11659元应予扣除。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答辩称:愿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叶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有:医药费23415元、误工费6887元、护理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10元、交通费

>400元、营养费300元,共计人民币34332元,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直接向原告赔偿人民币28460元,剩余部份由被告潘某某向原告赔偿3500元,两项合计31960元,原告放弃其余及诉讼请求不足部份。

二、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应于2012年3月20日前将上述款项传付至黄岩区人民法院账户,法院将其中20301元支付给原告将余款8159元退还被告潘某某。

三、上述款项结清后双方因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纠纷一次性彻底了断,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四、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潘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丁某某

  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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