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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无证驾驶交强险应当赔偿案例

作者:范斌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2-08-03 16:15 浏览量:1306

醉酒无证驾驶交强险应当赔偿案例

 

作者:范斌 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2009年8月21日凌晨,冯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朱某某沿草金路由通江镇方向往双凤加油站方向行驶,王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害人张某某在冯某某所驾车前方同向行驶。王某某驾驶摩托车行至草金路双凤村八组13号门前处路段,因其所驾车发生故障将车停放在机动车道内右侧修车。02时10分许,冯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草金路双凤村八组13号前处路侧面,碰撞正在修车的王某某与站立的张某某,致张某某当场死亡。2009年8月24日交警对本次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冯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另外,本案冯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二、本案焦点及律师前期的准备工作

本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经过分析,认为本案涉及两个焦点问题:1、由于本案驾驶员系醉酒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会以该事实作为免责

理由,拒绝赔偿交强险。2、死者张某某为农村户口,但一直在城镇工作和生活,可按城镇户口计算死亡赔偿金,但驾驶员及保险公司会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应按农村标准计算。

本代理律师确定上述两个焦点问题后,立即着手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以证明死者在事故发生前一直在城镇工作和生活,比如工作单位证明、租房协议等。另外,针对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问题,查找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并分析认为虽然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对驾驶员醉酒及无证驾驶有免责的约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保险公司不能就此免责。

代理律师准备起诉材料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驾驶员、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直接向受害人家属支付。

三、裁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死者张某某系农村户口,但其一直在城镇生活和居住,应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金。同时,认为虽然驾驶员醉酒无证驾驶,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之规定,并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责任,裁决支持死者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后保险公司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原判。最后,保险公司向受害人家属支付了全部保险赔款。

四、该案总结

在本案中,对驾驶员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保险公司是否应当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保险公司是不能免除责任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为了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车祸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具有社会公益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确定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只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则保险公司对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对受害人予以赔偿,而不考虑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在该规定中,未规定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依据法理,除受害人故意的情形外,不能将任何非可归责于受害人自身的事由作为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免责根据。

同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保险公司也应当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进行赔偿。至于保监会制定的《交强险条款》对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作了扩大解释,不能溯及受害人。

因此,保险公司对醉酒无证驾驶不能免除其交强险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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