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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冒充表弟犯罪致其无辜判刑 表弟状告公检法败诉
来源:侯亮律师
发布时间:2008-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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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的杨光林从没去过广州,却莫名其妙收到从广州天河区公安分局、检察院、法院寄来的《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和《刑事判决书》,认定其在广州犯抢夺罪,被判有期徒刑半年!为讨清白,杨光林将广州天河区公安分局、检察院、法院告上法庭。
  人在昆明竟被广州“判刑”
  刚满20岁的杨光林是昆明市东川区人,从2006年7月1日起,他就一直在云南大山饮品有限公司销售部禄劝区域工作。
  然而,从2006年6月21日起,杨光林的父亲在昆明市东川区自己的家中陆续收到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陆续通过邮寄送达,对杨光林的《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其中还写到杨光林被羁押在广州天河区看守所里,杨光林的老父亲急忙打电话给儿子。“我现在还在昆明,我从没去过广州,怎么可能在广州犯案,可能是他们搞错了,没事的,不用管!”然而之后,父亲又收到了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寄来的《刑事判决书》,认定杨光林在广州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经查实被表哥冒名顶替
  这下可把杨光林的老父亲吓坏了,他赶紧打电话给儿子。当杨光林看到《刑事判决书》时,也傻眼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杨光林立即与广州有关方面取得联系。广州警方随后展开调查,查实杨光林被其表哥张林冒名顶替。
  2007年7月26日,天河区法院对此案重新作出《刑事裁定书》,认为该院2006年11月14日所作出的关于杨光林的刑事判决书有误,特此作出补充裁定说明,原判决书中所指的“被告人杨光林”更正为“被告人张林”。
  
东川小伙法庭讨要名誉权
  “作为执法机关,连当事人的身份都没搞清楚就胡乱下判,给我名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给我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虽然拿到了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的更正裁定书,但杨光林仍咽不下这口气,最终以侵犯名誉权为由,一纸诉状将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告上法庭,要求3单位书面向他赔礼道歉,采取有效措施为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及他因维护权益支出的各项费用4000元、诉讼费1000元。
  一审法院:该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驳回原告起诉
  庭审中,3单位提出:杨光林的身份是由云南省东昆明市川区公安分局协助确认,“我们3机关履行的是司法行为,不属民事诉讼的范围。”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单位均系国家司法机关,其行为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职权,如杨光林认为3单位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应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据此,一审裁定:驳回杨光林的起诉。
  原
告认为:依据民法通则 法院应当受理该案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单位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了我的名誉权,应承担民事责任。”拿到一审裁定后,杨光林不服,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审裁定 驳回上诉
  2008年5月6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审查认为:3单位对杨光林作出并送达法律文书,其行为系行使国家权力的司法行为,双方之间不属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其行使司法职权的行为也不属于民事行为,不属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范畴,故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关于杨光林提出本案适用《民法通则》的观点,法院认为:因《民法通则》于1987年1月1日施行,对职务侵权适用该条规定,但之后国家颁布实施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对职务侵权作出了特别的规定,因此本案不适用该法条的规定,杨光林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008年8月19日,昆明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摘编自:都市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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