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闽元检公刑诉(2011)134号
案情介绍:江某某因故意伤害,于2011年7月25日被三明市三元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2012年2月20日移送将三元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辩护观点:邓律师经过会见被告人,了解案情的经过,综合全案证据提出了5点辩护意见:1、被告人江某某有自首情节;2、被害人有过错;3、被告人江某某起初并未准备殴打他人;4、被告人江某某自愿认罪;5、被告人江某某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
案件结果:经过三元区法院普通程序审理,法院最终采纳律师的辩护观点,最后判决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邓律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中,被告人江某某本可判处实刑,争取到缓刑很不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