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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诉李某撤销二手房屋买卖合同一案胜诉
来源:牛星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01
浏览量:775

     2012年4月25日,韩某与李某在北京金色时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居间见证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李某将其坐落于北京市顺义区某小区的房屋出售给韩某,该房屋成交价格为95万元。

     合同签订之前,李某向韩某出示房屋所有权证明,该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李某,购买方韩某及居间方问及出卖方李某配偶情况、该房屋是否存在权利瑕疵,韩某明确指出购买该房屋是作为婚房,一定要保证房屋内没有人去试过。李某称其配偶出国,对出售该房屋无异议,从而使韩某完全相信李某对该房屋具有完全的处分权且无任何瑕疵。

     合同签订后,韩某依据合同约定向居间方支付服务费1.3万元,向李某支付定金1万元及首付款25万元,并办理了网签手续及贷款事宜,当双方准备去房屋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时,韩某发现李某户口簿中记载其配偶已故。购买方韩某有上当受骗的感觉,立即表示不愿意再购买此房屋,但李某不同意解除合同,无奈韩某只能诉诸于法律。

     牛律师接受韩某委托后,指出李某为达到出售的目的,隐瞒事实,使用欺诈的手段与韩某签订合同,故韩某有权撤销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李某向韩某返还购房首付款25万元及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赔偿韩某的实际经济损失,其中包括中介服务费1.3万元、过户费1000元、网签费1000元、房屋评估费1500元、担保服务费1035元;诉讼费由李某承担。原告方的各项诉讼请求有理有据,得到法庭的全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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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牛星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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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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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110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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