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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李某离婚后财产分割一案胜诉
来源:牛星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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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方陈某与男方李某曾于1997年2月6日登记结婚,1999年2月11日生育一女。2008年初由于双方之间感情不和,双方均有离婚意向并同意协议离婚。2008年9月25日双方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对当时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之后双方一直未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

     女方陈某希望维护家庭的完整,极力挽回夫妻感情,但男方李某却于2010年7月15日以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由起诉至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女归李某抚养并诉称财产无争议。女方陈某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并对《离婚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内容予以否认,并明确指出离婚协议书签订后双方没能协议离婚,且夫妻共同财产变动极大,女方反悔,故该离婚协议书未生效。

     经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离婚,但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离婚后陈某认为2008签订的离婚协议不能适应现在情况,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现有夫妻共同财产。

      牛律师指出:陈某与李某于2008年9月25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后,双方没有离婚并且在离婚诉讼中由于财产变动较大陈某反悔,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名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故请求分割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经过法庭举证、质证,法庭调查、辩论,认定牛律师依据法律证据,其主张有法可依、有据可证,支持陈某的各项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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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牛星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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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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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110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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