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80万元,2011年某日,被告约原告还款。见面后,被告借故取得借条原件,乘原告不注意,当场撕毁借条。当时没有证人在场。后原告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案件转由经侦大队负责办理。经过一段时间的公安侦查工作,最终因证据不足,不予立案。原告万般无奈,找到本律师。接手本案之后,律师仔细研究案情,分析案件的法律关系。及时调取公安的询问笔录,并多次向办案民警了解案件详情。起诉法院后,法院也从最初的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前后经过将近一年时间,原告最终拿到了期待已久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