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上旬被告人张某某携带毒品从外省市乘坐长途汽车至上海市交通路、真华路路口下车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张随身携带的黑色拉杆背包内查获用铝箔袋包装的白色晶体两包、用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四包、用塑料袋包装的红色药片状颗粒一包,共计2.2公斤毒品。本所接受被告人张某某家属委托,指派邓丽娟律师出庭为其辩护。2010年7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同年8月4日该院作出(2010)沪二中刑初字第106号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