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中旬被告人徐某盗得其同事的银行借记卡,并利用事先取得的同事身份证修改银行卡密码后,分3次取走卡内存款3800元,刷卡消费3200元。其于2011年11月底被抓获,后被取保候审。本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邓丽娟律师出庭为其辩护。2012年3月30日开庭审理本案,同年4月5日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汉阳未刑初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徐某单处罚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