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28日,冯某某盗得冯某两袋铝钉,将赃物销售给废品收购站店主邓某某。邓某某明知是盗赃,仍以每斤1.2元的价格收购。冯某某得赃款238元。同年5月,冯某某分再盗四袋铝钉、八台打钉机,分三次销售给邓某某,邓某某仍以1.2元/斤价格收购。冯某某共得赃款840元。同年5月12日,公安机关将邓某某抓获并起获全部赃物,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068元。
公诉机关认为邓某某的行为触犯刑法,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本人在侦察阶段接受邓某某委托后,会见其本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解答,并查询了案件。在审判阶段提出其认罪态度好,赃物已全部发还被害人,邓某某犯罪金额不大,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偶犯,请法院对其从减处罚并适用缓刑。
南海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被告人邓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邓某某及家人均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愿意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