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朱**分别借童**34000元和40000元及5500元三笔共79500元,在还款中,朱**归还部分借款后,要求收回二张欠条从新打一张欠条。童**同意,但言明40000元的欠条未带,于是朱**注目以前的欠条作废。不久童**将朱**所欠款及未收回的40000元欠条(修改成从打欠条以后日期)一并起诉。一审法院对40000元欠条委托南京师范大学鉴定,鉴定结果为真实的。朱**不服要求从新鉴定,于是申请东南大学鉴定,鉴定认为是变造的。一审判决认为40000元欠条系变造不予采纳。童**以二个鉴定不能相互指正为由上诉。我代理朱**出庭诉讼。
一、南京师范大学鉴定采用随机多点做拉曼测试,证明字迹形成时间相同
二、西南政法大学鉴定运用显微镜和三维立体显微镜对比检查,文检仪对字迹做光谱特征检查,证明修改的字与未修改的字不是同一支笔,不能确定二者时间间隔。
三、代理过程:代理人做了三件事1、庭上固定证据,童**称欠条为红色便笺,上下为红色注记单位名称和电话,使用时将二头取掉。2、指出前者鉴定是随机,不能提供取样的字,若提取没有修改的字当然相同,修改过的字难以说明。3、西南政法大学鉴定便笺下面取掉部分为黑墨色,而不是红色。
四、二审法院采纳了一审法院意见40000元欠条系变造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