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原告张**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翁**2007年9月在原告处购买木材累欠6万元出具欠条。2007年10月被告张**在欠条上注明负职帮负款,2008年6月被告张**履行诺言,在翁**处扣划1万元给原告张**。2010年8月原告张**以张**为被告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张**帮助负款不是担保驳回起诉。原告张**不服上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又撤回上诉。某市检察院向二审法院提起抗诉,本律师作为被申诉人张**出庭应诉。
一、民事抗诉书(某检民抗[2011]19号)认为:帮助负款应为债务加入,所以以一审判决是错误为由提起抗诉。
二、代理词:1、2008年6月欠条到2010年8月起诉,超过2年时效丧失胜诉权。2、帮负款是帮助帮忙负款不是债务加入。3、放弃追究主债务人的责任因此也放弃被申诉人的责任。4、检察院的抗诉是错误的,(1)违背民事诉讼的目的,(2)违背私权自治,(3)诉讼主体地位受到冲击,(4)违背不告不理的原则。
三、结果:二审法院裁定终结再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