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末,沈阳某女士购买了一处开发商在建的商品房,三室一厅。在购房咨询时,该女士强调其购买的是二套房,首付是否可以按照30%。当时售楼处工作人员告知该女士,可以按照30%,您只要把首付交了,把相应的证件准备好就行,银行在售楼处现场办公,贷款的事情由我们负责。于是,该女士缴纳了分三次缴纳了首付,在第二次缴纳首付的当天,沈阳市下达了地方限购令,明确规定二套房贷款首付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1.1倍的规定。
由于当时该女士没有及时知晓新的限购令,支付了30%首付款,但实际开始办理贷款得知,必须按照限购令要求支付50%首付,否则银行不予贷款。于是,该女士多次找到开发商要求退房,开发商还说能办,找各种理由予以推脱,经多次协商未果,故将其诉讼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该女士要求解除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因此一审判决解除合同,判决该女士支付总房款5%的违约金。该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新国八条及沈阳限购令将首付及贷款利率提高,属于法定的不可预见情形,故此,维持一审解除合同的规定,判决返还已付购房款,该女士不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