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定勇律师亲办案例
鼻部外伤实施整形术
来源:于定勇律师
发布时间:200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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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做鼻部整形引发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魏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魏某诉称,其9岁时因鼻部外伤,造成鼻背部下凹,鼻中隔偏曲变形,鼻通气不良。2001926日曾在某医院进行鼻中隔偏曲矫正,硅胶假体植入隆鼻术。2004716日,魏某在北京同仁医院接受鼻中隔矫正术及左下鼻甲部分切除术。2006926日,魏某因鼻中隔外伤感染后11年、硅胶假体隆鼻术后5年,到石景山某医院进行鼻硅胶假体取出、自体肋软骨取出游离移植隆鼻、鼻中隔修整术。术后,魏某认为手术未达到逾期效果,鼻根部歪斜且形成空鼻症,影响日常生活并造成精神抑郁。故要求医院赔偿其准备到台湾进行修复需要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魏某到医院进行鼻部整形手术,与医院约定的手术为鼻硅胶假体取出、自体肋软骨取出游离移植隆鼻,手术中医院未经魏某同意擅自实施了鼻中隔修整术,医院的行为侵犯了魏某的知情同意权。但依据医学会的鉴定,医院实施的手术与魏某鼻腔通气量过大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现不能确认鼻通气过度的原因,不能说明与医院实施的手术有关。故魏某主张整形医院在手术中破坏了正常的鼻腔结构导致其鼻通气过度的理由不能成立。但医院在告知上存在不到位的情况,魏某目前存在鼻外形欠佳,植入的假体不在鼻中线,鼻根部偏斜的情况,故医院应对再次手术的合理费用承担相应责任。但因目前该费用尚未发生,魏某提供的台湾医疗机构的求医申请书,证明力不足,法院不予采信,魏某可待继续治疗的费用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权利。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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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定勇
  • 执业律所: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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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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