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守坤律师亲办案例
余守坤律师为农村合作银行提供法律服务
来源:余守坤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25
浏览量:762

余守坤律师为农村合作银行提供法律服务

附:

关于浙江某某农村合作银行第一届股东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律师见证书

致浙江某某农村合作银行:

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某某农村合作银行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于2006年5月17日在浙江某某农村合作银行总行三楼多功能厅召开的“浙江某某农村合作银行第一届股东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并对会议进行律师见证。

本律师的见证基于委托人对本律师作出如下承诺:

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见证意见,本律师依法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下列资料:

1、浙江某某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代表已按法定程序选举产生完毕,并向大会提供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

2、本次大会已由委托人按照法定程序发出通知,并且负责召集。

3、委托人将要提交大会审议通过的《浙江某某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2005年度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浙江某某农村合作银行监事会2005年度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浙江某某农村合作银行2005年度财务决算与2006年度财务预算(草案)》、《浙江某某农村合作银行200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草案)》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律师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1、浙江某某农村合作银行第一届股东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章程的有关规定。

2、浙江某某农村合作银行第一届股东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股东代表72名,总票数4871票。出席会议的实到股东代表63名,占87.5%;出席会议的实到股东代表票数4389票,占90.1%。符合章程规定,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代表身份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大会股东代表对《浙江某某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2005年度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浙江某某农村合作银行监事会2005年度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浙江某某农村合作银行2005年度财务决算与2006年度财务预算(草案)》、《浙江某某农村合作银行200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对上述审议事项作出的决议表决均一致通过,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本律师见证书仅用于浙江某某农村合作银行第一届股东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见证之目的。本律师同意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律师见证书一式四份,浙江某某农村合作银行存三份,本所存一份。

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余守坤

马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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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余守坤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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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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