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为农业户籍。于2007年1月1日就职于被告单位,被告安排原告在北京地区做促销员,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同时,签订了《社保补贴协议》,协议约定1、原告自动放弃被告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2、被告每月给予原告社保补贴200元。3、原告的一切社会保险事务及一切费用均与被告无关。4、原告必须服从被告管理,遵守被告的规章制度。
原告于2010年9月某日,早晨上班途中骑着电动车,差点与汽车碰撞上,实际两车未接触,原告因急刹车受伤。韧带断裂,半月板损伤,住院一个多月。共计花费5万余元。
由于被告没有给原告缴纳社保,原告的费用无法报销。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均以签订有社保补贴协议为由,予以拒绝。
原告委托律师,本案经过劳动仲裁和法院审理,均认定社保补贴协议无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损失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