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丰伟律师亲办案例
谷勤生、王忠起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
来源:徐丰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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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治安科民警王忠起,于1995年初至
1996年初,分3次将其携带回家的已作废的枪支弹药购买证、携运证及“烟台市公安局枪支管理专用
章”送给无业人员谷勤生。谷勤生又伪造了“山东省体育运动委员会”公章和介绍信及烟台市开发区
保安工程公司的营业执照,冒充该公司经理,于1995年9月至1996年6月,先后6次从河南中州机械厂、
北方工业深圳公司等处购买小口径运动步枪50支、唧筒式猎枪330支、SAS12#霰弹枪305支、小口径运
动枪弹18万发,并将其中380余支各类枪支在烟台市倒卖。案发后,公安机关提收各类枪支343支、小
口径运动枪弹16.2万余发。
    1997年3月31日,烟台市中级法院一审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谷勤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判处王忠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谷勤生不服提出上诉。同年8月6日,山东省高级法院作出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了判处谷勤生死刑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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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丰伟
  • 执业律所:
    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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