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利亚律师亲办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案
来源:翁利亚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24
浏览量:821

原告:严X

委托代理人:李XX,浙江建策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翁利亚,浙江建策律师事务所

被告:潘X

被告:赖X

被告: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

被告:XX电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

四被告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

     原告诉称:2010年2月起,第一、二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160万元,2011年10月2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言明向原告借款160万元,并承诺2个月内归还,三、四被告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盖章,愿意为上述借款承担担保责任。至借款到期日,第一、二被告没有依约归还借款,也没有支付利息,第三、四被告也未依约承担担保责任。

     故请求判令:1、第一、二被告偿还借款160万元,并支付利息;2、第三、四被告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答辩称:1、原告于2010年2月起陆续以高利贷方式向被告出借160万元属实,但我方实际收到的款项为1542250元,并非160万元,借款后潘以存款方式已向原告归还了2116950元,另还以现金的方式向原告支付了近几十万元,按照法律允许的利率计算,被告已不欠原告任何款项,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四被告在落款时间记载为2011年10月29日的借条上的签名、盖章均属事实,但该借条系原告要求,为其作为其他债权人挡箭牌使用依据而事后出具,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第三、四被告为本案债务提供的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违反了公司禁止性规定,故担保无效;4、借条约定的月利率2。5%过高,高出部分应属违法。

     原告……

     被告质证……

      ……

     法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并评析如下:一、关于借据能否作为本案借款依据的问题。四被告的辩称,借条系应原告要求为其作为其他债权人挡箭牌的使用依据而事后出具。本院认为,第一、二被告作为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理应更懂得出具借据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且其辩解的理由不符合常理,又没有提供证据佐证,所以,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清楚,被告的辩解本字不予采信。二、关于本案实际交付的借款金额问题。被告认可借款的金额为160万元,但认为实际交付的金额为1542250元。本院认为,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反驳证据,故本院确定借款的实际交付金额为160万元。三、关于本案的担保效力问题。本院认为,第三、四被告均系有限公司,属于封闭性公司,被告潘、赖分别系该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各自公司重大事项有一定的影响力,其以公司名义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通常也不涉及众多股民利益保护、证券市场秩序维护等公共利益问题,所以,本案的担保应认定有效……

     法院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潘朝晖、赖中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严爱夫借款本金160万元,并支付自2011年10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台州臻峰建材有限公司、浙江科亚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潘朝晖、赖中武应承担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潘朝晖、赖中武负担202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被告台州臻峰建材有限公司、浙江科亚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潘朝晖、赖中武上述应负担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内容由翁利亚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翁利亚律师咨询。
翁利亚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560好评数0
  • 咨询解答快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府大道289号耀达大厦7楼B区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翁利亚
  • 执业律所:
    浙江建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310*********78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浙江-台州
  • 地  址: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府大道289号耀达大厦7楼B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