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敬东律师亲办案例
首例旅客状告宾馆结算时间案
来源:涂敬东律师
发布时间:2008-08-01
浏览量:1428
案情简介
200831716时,王先生入住广安门宾馆2408房间,房价:148元/日。318日下午2点王先生退房时,广安门铁路宾馆依据双方的旅客服务合同的约定,要求加收其半日房费。王先生认为广安门铁路宾馆加收半日房费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属于霸王规定,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等价交换的原理,故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广安门铁路宾馆退还多收的半日房费74元;2、广安门铁路宾馆承担本案诉讼费;3、向王先生作书面的赔礼道歉;4、王先生维权诉讼的交通费1500元,住宿费1000元,饮食费500元,误工费1000元,咨询费1500元,材料费100元,通讯费400元,共计人民币6000元由广安门铁路宾馆承担。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通过自由协商、共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被概括为合同自由原则,其中包括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决定合同的内容,国家只有在出现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等特殊事由的情况时才主动对合同予以干预。本案原告入住被告处时,在有提示“退房时间是中午十二时正”的《宾客住房单》上签上了自己姓名;在交纳了300元定金后,原告又在有红色字迹提示“中午十二点前退房,延时加收半费”的《预收定金》票据上签上了自己姓名,原告的行为属于对被告要约的承诺。根据法律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被告收取了有原告签字的《宾客住房单》和《预收定金》票据后,双方合同订立形式已经完成,该合同已生效。该合同内容并未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等特殊事由,因此,本院依法不干预合同的内容。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虽然《宾客住房单》、《预收定金》中约定的退房时间和延时加收半日房费的内容属于格式条款,但该条款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法定无效情况。因此,原告应当在次日中午十二点前退房。原告在超过约定退房时间后迟延二小时退房,属于违约行为。被告按照双方约定收取延时加收半日房费的违约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诉称被告收取原告一天半房费不合理,要求退还74元、书面赔礼道歉,并承担原告为诉讼而支付的交通费等费用6000元,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国内酒店在中午12点前退房的规定,是否合理、合法,目前在社会上产生了不小的争议,就本案而言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旅客入住酒店,一日如何界定
在通常情况下,一日为24小时,从0时起至24时止,但酒店主要是提供给旅客过夜使用的场所,其主要功能就是保障旅客能够在夜间得到良好的休息,旅客入住酒店往往也是在晚间,其目的是为了在酒店过夜,即便个别旅客一定要在白天使用酒店客房,这些个别行为也不可能改变酒店的根本使用性质。国家旅游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规定:“3术语和定义,3. 1旅游饭店,能够以夜为时间单位向旅游客人提供配有餐饮及相关服务的住宿设施。”也明确了旅游饭店是以夜为时间单位的,所以根据酒店业服务的特点和性质,酒店收费是按“夜”为单位计算的,而不是大家通常所理解的一日24小时为计算单位。
二、加收半日房费有无相关法律依据
早在1978年,为指导饭店正确收费并与国际接轨,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计算外宾住宿天数的规定》(即国发[1978]224号文件)。规定中明确了如何计算外宾入住饭店的时间问题,即“外宾住进饭店,不论白天晚间,过夜算一天。如果离开房间的当天,中午十二点到下午六点前离开房间的,按半天计算;超过下午六点以后离开房间的,按整天计算”。《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十条规定:“饭店客房收费以“间/夜”为计算单位,住一“间/夜”计收一天房费;次日12时以后、18时以前办理退房手续者,饭店可以加收半天房费;次日18时以后办理退房手续者,饭店可以加收一天房费。”根据以上规定及国际惯例,广安门铁路宾馆对超过中午12点退房的旅客,加收半日房费是有依据的。
三、是否属于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是指一些公用企业利用独占地位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
中午12点前退房,延时加收半费的条款是根据宾馆服务的特点和性质,旅客入住宾馆的目的,及保证将要入住宾馆旅客的利益制定的条款。广安门宾馆不是公用企业、垄断企业,不具有独占地位,且宾馆、饭店行业是完全开放性行业,相互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广安门宾馆也未限制王先生的权利,没有逃避法定义务,更未严重侵犯王先生利益,未违反《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所以该条款未违反法律规定,更不属于霸王条款。
四、是否侵犯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的主要内容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广安门宾馆在王先生入住时,并未强迫王先生接受中午12点前退房,延时加收半费的条款以及提供的服务,相反广安门宾馆提供的服务非常周到细致,除有按间夜收费的客房外,还有按小时收费的客房,会员优惠制度等多种服务方式,如王先生中午12点前退房携带行李不便,影响午餐或办理其他事情,广安门宾馆还为其提供免费的行李寄存服务,最大限度的为王先生服务。王先生对服务的方式及入住的宾馆都可以自由选择,从而广安门宾馆未侵犯其公平交易权,也未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而构成强制交易。
五、是否违反等价有偿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是一个相对的原则,不能绝对化。广安门宾馆在中午12点以后,要对房屋进行清扫、整理,为下一位入住旅客准备干净、舒适的客房,广安门宾馆此时已经提供了服务,付出了劳动和时间,对于旅客在任何时间入住,广安门宾馆的服务都一样,并不因为旅客的入住时间的不确定,而降低服务质量,更不会因为旅客入住时间不确定,而把客房占用。不管旅客入住时间早晚,广安门宾馆都已经为将要入住的旅客做好充分的准备,所以,不具体区分旅客入住时间,要求旅客支付同样的住宿费,并不违反等价有偿原则。
 
综上,广安门铁路宾馆加收半日房费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况且王先生对加收半日房费的条款在入住时,也是予以认可的,所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提示:
1条款要明示:旅店服务合同条款,一定要让旅客知道,无论是书面说明,还是口头告知都要明确无误,要做到在酒店宣传材料及入住登记表上明确注明,并提示旅客注意。
2、旅客入住时预先告知:无论客人何时入住,都要向旅客告知酒店中午12点结账问题,及逾期结账的后果,特别是对后半夜、临晨、上午等进店的旅客一定要预先告知。对这一时段的价格也应当灵活掌握。
3、服务方式要多样:多提供人性化的服务,如钟点房、会员制度等,使消费者能够感觉到可以对宾馆提供的服务自由选择。
4、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要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满足;对消费者不能理解收费标准、时间时,要耐心解释,不能简单的回答是行规或国际惯例,要细心的解释收费标准、时间的合理性。
                                                      涂敬东  律师
                                                电话:13521791865
                                                      2008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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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涂敬东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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