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美峰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的刑事辩护案件---罪轻辩护
来源:吴美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23
浏览量:424

辩护律师: 吴美峰

被告人:朱XX 涉嫌罪名:抢劫罪

案情简介:20101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朱XX携带匕首、木棍作案工具,窜到福州市福清市玉屏街道田乾路路段跟踪一女青年伺机抢劫。当该女青年转入福清市公安局龙山派出所附近巷子时,被告人因怕被发现而未着手实施抢劫,后因该被告人继续寻找作案目标时被便衣警察抓获并对上述行为供认不讳。

本案焦点:1、犯罪形态是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预备”;

                  2、本案被告人朱XX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办案过程: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福清(本律师当时的执业律所)接受上述被告人亲属委托后指派我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经过律师会见并查阅了本案相关材料,本律师及时与本案的经办检察官取得联系,并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主要意见有:

1、本案嫌疑人朱XX的犯罪形态属于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在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活动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进入实行阶段的状态。本案嫌疑人朱先席为了实施抢劫行为,准备了犯罪工具(木棍、匕首)并跟踪作案目标,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跟踪女子拐入位于派出所附近的一条巷子里,嫌疑人心里害怕主动撤离)而未能进入实施抢劫行为的阶段。为此,本案嫌疑人朱先席的犯罪形态属于犯罪预备。

2、本案嫌疑人朱XX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一)款之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该案嫌疑人因心里害怕停止跟踪作案目标后,因其形迹可疑被便衣警察拦住并接受盘问,这时嫌疑人朱先席能够主动交代自己的全部罪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构成自首。应当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上述意见全部被检察院采纳,这也为后续的法庭辩护打下良好基础。在法院审判阶段,庭审时本律师在检察院认定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及免于处罚情节基础上,再补充强了几点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本案犯罪形态属于犯罪预备,没有给社会造成实际的危损害;

2、本案被告人朱XX主观上是因为年关将至没钱回老家见父母,遂起抢劫犯意,为此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3、本案被告人朱XX犯罪时年龄刚满18周岁,且系初犯、偶犯,建议法院给以一定的从轻处罚;

4、本案被告人亲属愿意代为缴纳罚金。

判决结果:法院全部采纳了上述辩护意见,在量刑时给于了大幅度的减轻处罚(被告人朱XX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本案被告人及其亲属对判决结果也均表示满意,没有上诉。

                                                                                          201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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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吴美峰
  • 执业律所:
    浙江泰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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