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明律师亲办案例
黄考与杨秀炳离婚纠纷一案
来源:李伟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04
浏览量:1458

   

 

  原告黄考与被告杨秀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4日予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春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考诉称,其与被告杨秀炳经同学介绍认识,于2009年9月30日登记结婚, 2009年11月23日生下女儿黄锦明。杨秀炳自从女儿黄锦明出生后就回娘家居住,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现已分居18个月,夫妻感情无法挽回,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婚后购置豪爵摩托车一部,车号闽D49359,债务31600元。2009年10月6日向黄美花借25000元,用于杨秀炳家里, 2009年11月24日向黄治借6600元用于生孩子。黄考请求判令:1、黄考与杨秀炳离婚,婚生女黄锦明归黄考抚养,抚养费自负;2、债务一人承担一半。

被告杨秀炳辩称,其尚在哺乳婚生女,如果现在与原告黄考离婚,则身心将受到极大的伤害,亦不利于婚生女的健康成长,因此,杨秀炳不同意离婚。黄考提出离婚,是由于其重男轻女思想作祟,自从女儿出生后,黄考就对杨秀炳母女冷淡,对女儿亦不闻不问,将杨秀炳母女丢在其娘家,不承担任何费用,致杨秀炳和女儿的生活要依靠娘家及向亲友借债。杨秀炳希望黄考能珍惜夫妻前情,不要离婚,相互摒弃前嫌,互相谅解,共同劳动持家,共同抚育孩子,让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有一个幸福的童年,可以健康快乐地成长。如果黄考一意孤行,坚持要离婚,那么,离婚后婚生女应随杨秀炳生活,黄考应支付自婚生女出生至十八周岁每月600元的抚养费。理由如下:1、婚生女仅一周岁半,属婴幼儿,而且至今未断奶,更需要母亲的抚育和照顾,《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以原则;2、杨秀炳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相对于黄考更有利于抚育女儿;3、黄考重男轻女思想严重,从不关心女儿,如果女儿随他生活,不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和教育;4、杨秀炳把女儿看得比自己的生命还重要,杨秀炳母女相依为命,其离不开女儿,女儿也同样离不开杨秀炳;5、婚生女从出生至今一直在杨秀炳身边生活,由其单独抚养,一旦离开杨秀炳,将改变其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黄考提及的闽D41359号摩托车,是杨秀炳父亲于2009年10月17日买给杨秀炳,明确让杨秀炳在娘家使用的,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而且,该摩托车于2011年1月间被盗,被盗时有向马巷派出所报案,至今仍未找到。至于黄考说的债务31600元,根本不是事实,黄考没有向黄美花借25000元,更没有向黄治借6600元用于生孩子费用。杨秀炳生小孩的费用2788.08元,是其向父母借的。另外,杨秀炳于2010年2月因乳房脓肿手术治疗,向娘家借款5700元,今仍未偿还,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平担分割。总之,杨秀炳不同意离婚。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黄考与被告杨秀炳于2009年9月30日登记结婚,2009年11月23日生育婚生女黄锦明,后双方开始分居。现黄考以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黄考和被告杨秀炳陈述在案的庭审笔录及黄考提供的结婚证、户主为沈忠的户口簿各一份予以佐证,以上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并经本院审核,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黄考与被告杨秀炳结婚近两年并生育一女,具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时应加强沟通,以改善夫妻关系,维护婚姻和家庭稳定。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分居未满两年,且黄考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黄考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要求与杨秀炳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考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4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黄考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春雷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婧雯

 

以上内容由李伟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伟明律师咨询。
李伟明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655好评数4
  • 咨询解答快
厦门市思明区光明大厦西塔楼17层知圆律师事务所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伟明
  • 执业律所:
    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2*********06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福建-厦门
  • 地  址:
    厦门市思明区光明大厦西塔楼17层知圆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