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申请人余满先,男,1970年出生。 申请人梅雪艳,女,1990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磊,男,1989年出生。 本院于2012年6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余满先与梅雪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协议确认案。经协商各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余满先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共计20510.30元。 二、梅雪艳的各项经济损失自行承担。 三、梅雪艳同意对余满先的上述经济损失承担4000元的赔偿,该款已在签订本调解协议之前向余满先付清,剩余部分和其他赔偿项目由余满先自行承担。 四、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各方关于本次交通事故纠纷就此解决,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罗小茜 人民陪审员 洪正强 人民陪审员 黄赛兰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代书 记 员 张诗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