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忠律师亲办案例
财产保全手段快捷催收货款案
来源:李忠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18
浏览量:1183

      案情:双方有十多年的贸易客户关系,湛江天X公司(甲方)送货电容等电子原件给东莞澳XX公司(乙方)。去年年底乙方高层出现变动后,乙方撤换大批老客户,部分老客户采用堵厂门的办法催收货款,在公安部门的介入后未能如愿,最后大多以六七折的方案和解处理。在2012年初后乙方所欠甲方货款已累积达4个多月未按期支付,甲方分析判断形势认为乙方大批撤换供应商可能会造成质量不保证,会影响乙方出口货款回收,则甲方货款没保障。甲方便同乙方谈判,乙方要求甲方减价。五月初时谈判未果,甲方即委托本律师起诉,同时申请法院诉讼财产保全,首先查封税票上的帐号,截断其发票资金自由走帐。结果,查封后第二天乙方就打电话给甲方,本律师代表甲方同乙方谈判后,双方达成和解:乙方立即支付全部货款给甲方,甲方自行负担已付4000多元诉讼费与保全费。甲方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

      附:诉讼财产保全有关的法律常识

      诉讼财产保全是由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帐户的办法防止对方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财产诉讼保全一般由原告提出申请,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批准诉讼保全的请求。

      对机器设备等动产的查封,法院会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这不但会防止被查封人转移财产,更为有用的是会严重影响被查封人的生意声誉。

      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如车辆)或不动产(或房产)的查封,法院会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

      对银行帐户资金的查封,被查封的帐户在有资金转入后,只有超出被查封金额后的资金才能转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阻断其现金流,被查封人在不能使用被查封资金的情况下,极可能会对快速处理拖欠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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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忠
  • 执业律所:
    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9*********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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