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和薛先生因为朋友介绍,一直在一起玩,互相串门。两人都住在上海。某天薛某提出急用钱,问王某借了5万元。因为大家都一起玩的,所以薛某给王某在一个便签上象征性地写了一句:“借款5万。”落款是薛某的签名,并写了身份证号。
之后薛某不再出现,王某打去电话,薛某都不接。没多久,薛某的住处人去楼空。王某急了,找到我求助。我接受委托。
首先,我去调查到薛某的身份证信息,他的户籍地址在上海。这样方便在上海法院起诉。王某看见地址后,直接找去,当地的街道负责人说,这一片的房子都拆迁了。
找不到被告薛某的现在住址,那怎么要回这笔债务呢?有欠条,也有身份证信息,放弃债权很可惜。
我告诉王某,可以先去法院起诉,之后会公告送达,只是需要等待,这比要不回钱好。王某听后一切都委托我去办理。
法院受理后,发去传票无人签收。法院公告送达传票60天,再开庭。被告薛某仍然不到庭,法官在问了原告王某前因后果后,最终当庭缺席判决,判令被告薛某返还欠款5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生效后,王某申请执行。在执行法官的积极配合下,王某拿回了欠款。
律师名言:只要为当事人考虑,尽力办实事,总有办法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