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3日,韶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张雪华律师担任曹添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原告曹添三的二审代理人。这是一个时隔18年的交通事故,且一审非我们代理,现被驳回起诉,曹添三不服上诉至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此案的难度较大。参与办案后,我们到市中院复制了有关的案卷材料。曹添三及其家人来到本所,和我们讲述了当年的交通事故及一审情况。我们把分析案卷后的疑问和当事人一一核实,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因为被告为处于强势地位的韶关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且距事发时隔多年,能否认定交通事故与曹添三现在的身体损害有因果关系是本案的关键。从鉴定结论可以得出交通事故损害事实清楚,与曹添三身体损害有因果关系,因而交通事故责任应由被告承担,但是一审法院认为曹添三成年时意识到了自己受到了伤害,诉讼时效应当开始起算,因而该案诉讼时效已过,遂驳回曹添三的起诉。2009年8月27日,韶关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我们认为一审法院以诉讼时效驳回起诉时错误的,因为诉讼时效的起算不是以曹添三是否成年从而意识到了自己受到伤害起算,而是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我们于庭后把书面代理意见交给法院。2009年10月22日,韶关市中院裁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而发回重审。该案正在重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