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费应仲裁还是诉讼处理
上诉人:何某
被上诉人:东莞市三维XX有限公司
上诉人认为,原一审认定本案的案由错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故特此上诉,请求:撤销原一审裁定,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原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事实与理由:案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简称为“现代经典物管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业主委员会委托被上诉人采取诉讼措施。各业主依法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公约不可或少的要求,则关于是否交纳物业管理费的经纠纷,已明确约定可用诉讼方式解决。但“现代经典物管合同”第三十八条又同时约定,可用仲裁方式处理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所以“现代经典物管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
判决结果,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上诉请求成立,不属于仲裁处理,应由原审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