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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颖慧律师谈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的计算
来源:李颖慧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16
浏览量:1151

今天我们的交通热点是: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的计算?

今天的嘉宾是来自湘晋律师事务所的李颖慧李律师13973209979。

 

二是其他地方户口

三是农村、城镇户口

 

【案情1

今年3月,宋先生驾驶私家车过二桥时不慎将一辆二轮摩托车挂翻,宋先生积极将摩托车上司机和乘客送往医院救治,并承担了全部医疗费用。摩托车司机无大碍,可是摩托车上一位73岁的老大妈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经交警认定,轿车车主宋先生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出之后,事故双方就赔偿迟迟不能达成一致,因为老大妈的家属向宋先生提出了高达40余万巨额赔偿金,宋先生认为根本无法接受。于是他求助湘晋律师事务所李颖慧律师,想知道按照法律规定他究竟应该赔偿多少钱?对方家属的要求究竟合不合理?

 

小雨:在这起事故中老大妈的家属可以要求哪些赔偿呢?

李:交通事故的赔偿涉及很多项目,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从宋先生的这个案件分析,老大妈的家属可以获得的赔偿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亲属参加葬礼所导致的误工损失、住宿费、伙食和交通费,另外还有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除此之外,家属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小雨:老大妈的家属要求40万的赔偿金有没有道理?是怎么计算的?

李:这个案子中,宋先生和我说了对方要求的主要赔偿是死亡赔偿金这一块。因为按照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是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湖南省目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6565.7 元,那么二十年就是33万元左右,再加上其他的费用一起,对方家属就提出了40余万的赔偿金。

但是,这个是显然没有道理的,因为这个二十年的标准是通常情况,但是法律对于特殊情况做了例外规定,就是:“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本案中的老大妈已经是73岁的高龄,按照年龄每增加一岁赔偿金减少一年的规定,只能计算7年的死亡赔偿金。这样计算的死亡赔偿金为11万多,所有赔偿款合计不超过20万元。

 

小雨:我们之前的节目中还有提到过,这些赔偿款有部分可以由保险公司来承担对吧。

李:小雨说的很对,本案中宋先生对于巨额赔偿其实没有必要太过担心。一个是在交强险范围内保险公司可以赔偿对方医疗费1万元,死亡赔偿金11万元。另外超出的部分,按照我们之前的计算大概超出的部分只有6万左右,这部分费用会按照责任划分来承担,由于宋先生在事故中并非全部责任,只是同等责任。所以,这部分费用他和摩托车司机应当一人承担一半。

这样一来,宋先生真正要赔偿的就只要3万多了。同之前家属提出的40余万还是有很大差距的。

并且,如果宋先生有购买商业三责险的话,他自已要承担的大部分费用将由保险公司承担,这样在这次事故中宋先生的损失就可以降到最低了。

 

小雨:听李律师这么一分析,本来40多万的赔偿就变成3万了,可能还更少。看来交通事故的赔偿中还真是有大玄机啊,我们通过这次节目学到了不少呢。

李:其实在我处理过的很多交通事故案件中,往往都是对方要求的数额很高,最后赔偿的钱并不多,所以司机朋友出了交通事故后一定不要慌张,最好是咨询律师一项一项赔偿算清楚之后,再和保险公司一起协商赔偿事宜。

 

【案情2】秒

今年10月,孙小姐在横过马路时被一辆疾驶而过的私家车撞到,导致胫骨断裂,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构成10级伤残。

本次事故中,私家车司机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孙小姐想问李律师,因为她是农村户口,她在残疾赔偿金这一块可以获得多少赔偿?

李:孙小姐的这个情况在日常的案件中很常见。在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中是这么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这里面有两个标准,一个是城镇居民标准,一个是农村居民标准。而且这两个标准差距是比较大的。上一个案例已经提到城镇标准为16565.7元,但是如果是湖南农村的标准就只有5622每年。

 

小雨:在交通事故中是城镇户口就按城镇算,农村户口就按农村算么?

李:一般情况是这么区分的,不过现在很多农村户口的居民来城市打工,或者在城市生活,所以完全按照户口来区分不是很合理。

所以律师一般会建议当事人,如果真的是在城市生活或者工作满一年的,当事人可以去寻找证据证明这一点,如果可以证明当事人在城市居住满一年,那么赔偿是可以按照城镇标准来赔的。

 

【案情3】秒

201012月,张先生驾驶货车与陈先生驾驶的轿车相撞,事故造成陈先生当场死亡。

交警认定,事故双方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在张先生和死者家属协商赔偿事宜时,死者家属提出陈先生是北京人,这次来湘潭是出门办事。由于北京死亡赔偿金的标准高于湖南标准,所以要按照北京标准赔偿。

张先生想知道,法律是否有这样的规定?赔偿标准究竟是出事地点的还是受害人户口所在地?

李:之前有提到,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是以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属于侵权之诉,受诉法院为侵权行为所在地,一般就是指交通事故发生的地方了。所以在湘潭发生事故通常都是按照湖南的赔偿标准赔偿的。

但是,张先生的这个案例很典型,据我了解在北京城镇居民的年收入标准为29073,这样一算死亡赔偿金达到了58万1千4百60。而湘潭的标准只有33万余元。这之间差距非常大,怎样赔偿才合理,怎样赔偿才能安抚受害者的家属,最高法院对于这一情况给出了专门的规定,最高院司法解释指出如果“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这就是说,如果陈先生家属证明他确实为北京人,且北京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湘潭的。是可以要求张先生按照北京标准赔偿损失。

以上内容由李颖慧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颖慧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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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颖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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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道可特(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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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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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3*********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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