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飞野律师亲办案例
一把麦克风引发的惨剧
来源:刘飞野律师
发布时间:2008-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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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书触电身亡  供电公司免责            连云港公善民律师事务所 刘飞野

2006721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村支书使用扩音机触电身亡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对赣榆县供电公司的诉讼请求。刘飞野律师记述如下:

村支书意外身亡

2003128日早晨7时左右,赣榆县石桥镇某村委会党支部书记秦某某在进行广播时意外身亡。当日10时许,赣榆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制作了“128意外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意外事故现场图”各一份。20031230日侦查机关还对死者进行了尸检,出具了“赣公法鉴字(2003)第49号物证鉴定书,鉴定秦某某系电击死亡。原告认为供电公司所安装的漏电保护器失灵,不能起到保护作用。遂将供电公司和扩音机的生产商、销售商同时告上了法庭。

庭审争议焦点

原告认为供电公司所有的漏电保护器长期不进行维护,不能在人体触电时断电。是造成受害人触电身亡的原因之一,所以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供电公司辩称: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的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产权分界点相关法律、法规也有规定。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第47条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责任分界点按下列各项确定: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第九条规定:用户计量装置在室内时,从低压电力线路到用户室外第一支持物的一段线路为接户线。用户计量装置在室外时,从低压电力线路到用户室外计量装置的一段线路为接户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78条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可见,当低压电力经过供用电双方之间的计费电能计量装置(电表),进入或存在于用电设施时,该电力财产即由供电企业交付给用电人。由此引发的触电伤亡事故,由产权所有人即用电人承担。本案的扩音机安装在用电端,事故和供电公司无关。

原告所说的漏电保护器,全称是集成电路脉冲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是300毫安。该保护器是剩余电流总保护装置,是保护电网的,不是保护人身安全的触电保护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附表55310规定了末级保护(保护人身安全)的剩余动作电流是小于或等于30毫安。其中家用电器、固定安装电器、移动式电器及临时用电设备为30毫安,手持式电动器具为10毫安。保护器未动作不等于失效,供电公司的保护器设定300毫安,其是保证电力安全运行,而致人死亡只要达到50毫安秒,所以,并非装置失效,而是没有达到装置所设定的电流值,事实上,供电公司的保护器在事发当时是正常的,原告诉称保护器失效没有事实依据。

经验教训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 4.3.5 规定电力使用者的职责“必须安装防触、漏电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并做好运行维护工作。” 从上述规定可知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及线路产权均属于用电人,维护管理义务也在用电人。但本案用电人未按规定和约定安装触电保护器,使受害人失去了最后的、有效的保护。在农忙时节有许多用电人将线路绕过触电保护器或用木棍等杂物将保护器反应装置塞死,因此造成了触电事故。教训惨痛,用电安全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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