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岁的受害人搭乘被告的摩托车在路口与小桥车相撞,造成受害人死亡,交警认定小轿车方承担主要责任,摩托车方承担次要责任、受害人不承担责任。事后小轿车方与受害者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按照交强险赔偿限额之外,主次责任三七原则,由小轿车方和其保险公司赔付受害者亲属三十余万。摩托车则认为该事故应该完全属于小轿车方的责任,自己不应该负担赔偿,所以拒赔。后受害者家属委托本律师起诉摩托车驾驶员,起诉金额10万元左右,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法官考虑无偿搭乘等因素,判决摩托车驾驶员赔偿受害人家属八万四千余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