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6日,欧某在某制造企业上班,劳动工资为每月2500元,2011年1月10日,欧某应工作机器原因手指受伤,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9级残疾。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欧某只上班4天为由并未积极予以赔偿。后欧某委托本律师,了解案情后,归纳本案的关键为欧某的工资待遇的确定,通过本律师的积极斡旋和争取,最后用人单位采纳了本律师的建议,欧某拿到了工伤赔偿,对本次代理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