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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济南某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纸业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张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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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3月20日签订《产品订货合同》,原告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依据该合同,被告未履行给付原告8.25万元货款的义务。

2010年9月1日,原告的负责人找到本律师要求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律师详细查看了相关证据,了解了相关情况,于2010年9月13日向平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给原告8.25万元货款;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0年10月21日,平原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3月20日签订《产品订货合同》,原告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依据该合同,被告未履行给付原告8.25万元货款的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8.25万元货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2010年11月23日,平原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货款8.25万元。案件受理费1862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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