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某诉其父刘某增加抚养费案
作者:王海琴 更新时间 : 2012-07-11 浏览量:500
案情:刘小某的母亲丁某于2008年12月与刘某协议离婚,约定孩子刘小某由母亲丁某抚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50元,当时刘小某1周岁。现在刘小某已经四周岁,因上幼儿园等开销很大,刘某支付的抚养费已经远远不够,协商无果的条件下,丁某代理刘小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增加抚养费至1200元。
作为刘小某代理人,我仔细询问了丁某相关情况,得知:刘小某每月幼儿园花费为500元,午托费为450元,其他日常开销包括玩具,衣服,零食每月大概200元;同时我向丁某了解了刘某的工作单位,工资收入情况,得知刘某在一个外企工作,工作较稳定,月工资为4000。本律师指导丁某进行证据搜集工作,包括刘小某的开销证据,刘某的收入证明以及其他必要证据。
诉讼中,刘某同意适当增加抚养费,增加到600元,丁某不同意。开庭后几日,法院即下发了判决书,判决刘某每月支付刘小某抚养费950元。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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