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启者:
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某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济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之委托,现就公司出资人的关联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46号);《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鲁金办发【2008】1号)以及国家和山东省其他有关法律、规章和政策。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对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的法定资格及条件进行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和资料,并就有关事项向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进行了必要的询问。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各出资人如下承诺和保证,即:出资人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情况说明、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是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仅就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 的关联情况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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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以上事实,本所认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备,本所就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的关联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各出资人的基本情况
二、 各出资人的出资
三、 各出资人的主体资格及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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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无副本。
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蔡小陌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