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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产房居住人陈某与某银行、乙某侵权纠纷案的代理
来源:陈海汕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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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产房居住人陈某与甲银行、乙某侵权纠纷案的代理

案情简介:原告陈某、刘某是X矿退休职工及职工家属,1995年3月,经矿领导同意入住属于该矿直接管理的两间公有产权房屋(注:在这之前某银行曾借用此房一阶段)。2002年7月20日,银行工作人员、乙某一起来到陈某家中,通知陈某立刻腾房,并称此房经某银行已经出卖给了乙某。陈某、刘某不服,于是双方产生了争议,经当地县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04年8月19日,作出了“确认双方房屋买卖无效判决”。2005年7月30日,银行又委托拍卖公司进行了拍卖,并且办理了公证,第二次买卖又是以第一次买卖价格卖给了乙某的妻子。2005年11月某日,乙某见此房内无有人居住,就派人撬开了门锁,将陈某家中的东西搬出放到院子里。此后,乙某就派人占据了该房,并且进行了房屋装修。陈某夫妻对于被乙某强行迁出房屋的行为十分不满,就去当地公安局派出所报案投诉,经当地公安派出所多次调解,未能解决,此后陈某妻子,刘某又到当地政府多次上访也未能解决。

代理思路和本案争议焦点:刘某通过行政部门未能解决问题,便进行了多方咨询,一些人认为此案已经经过法院审理,并做出了判决,第二次出售又经过了公正程序,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公证证据优先采用的原则,本案再次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去解决有难度。经人介绍,刘某到律师事务所找着本人,通过了解案情之后,本人认为第二次买卖是新的侵权行为,买卖虽然通过了公证,但是公证证据再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也是可以被否定掉的。解决本案有几个问题需要理清:一,此房没有房屋产权证和证明产权的相关书面文字材料。二、原始产权人企业已经通过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房屋居住人能否提起侵权诉讼。三、原告陈某、刘某即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也没有房屋原始产权人制作的居住证明。为了梳理上述三个问题,本人接受代理之后,向到当地知情人员进行了了解和取证,经过多次的辛苦工作,总算将本案的一些难点问题,在起诉之前做好了准备。本案的证据特点是,因历史方面的原因保存的书证较少,现有的证人证言较多。

法院审理和处理结果:因原告刘某多年上访,此案争议已经在当地有了一定范围内的影响,为此,X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某县人民法院管辖,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陈某、刘某提出了,1、请求人民法院宣告二被告2005年7月30日,签订的拍卖成交协议“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乙某腾出侵占的房屋,交还原告继续居住使用;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被告甲银行以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进行了答辩,其理由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委托拍卖是所有权处置,不属于侵权,所以不涉及腾房和赔偿损失的责任。本案经过几番审理程序,终于在2007年12月由某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07)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腾出占有原告原居住房屋,并恢复原状,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此案在事后的执行过程中,由执行法院进行了执行和解,多年的上访案件算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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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海汕
  • 执业律所:
    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501*********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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