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信亮律师亲办案例
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购房合同无效
来源:傅信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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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东南郊有一块土地,甲房地产开发公司欲在此处开发商品楼房。遂于2006年8月与市土地局签订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并支付了出让金,取得了该土地使用权证书。又于2006年10月20日至城建部门办理了建筑规划许可证书,并确定了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但当去市房管局办理预售登记时,市房管局因其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过少,只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10%,而未发给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但甲公司于2006年2月开始预售其商品房,并与徐A订立《房屋预购合同》(还有百余人也订有这样的合同)。合同规定:徐A向甲公司购置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每平方米预计综合售价9000元,购房应付购房款总计720000元,后徐A得知甲公司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遂要求与甲公司解除合同。甲公司不同意,并与之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律师点评:

  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根据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45条相关规定。为了在商品房预售中防止投机牟利行为的发生,避免开发企业中途抽逃资金、延迟交房等损害消费者正当权益现象的发生,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否则,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本案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具备预售条件,所以合同无效。法院应该判决合同无效,返还财产,并由甲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合同无效给徐A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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