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刘某与苏某约定,刘某借苏某15万元整,利息加好处费每月8000元,借期一年。苏某如约放款,刘某按月支付利息8000.至一年后,刘某又还款10万余元,因利息实在太高,刘某生意不景气,逐渐无力还款。苏某起诉法院,要求追究刘某的还款责任。一审胜诉,二审委托本人代理此案。
经过核实证据及一审开庭记录,我方认为一审大部分事实清楚,只有一款未写明年份收条未被认定。本案焦点主要是对超过银行利息四倍的运用是否得当。最高法司法意见明确约定对超四倍银行利息不予支持。但对已经履行了的利息是否支持呢?依照最高院及其他高院以及一些学理解释,我方代理意见认为不应支持。若是法院依照判决的形式确定下来,无疑对目前的高利贷做了一个正当合法的支持,显然对目前陷入经济困境的当事人不利。并且最高法,限制四倍银行利息的初衷,也是为了杜绝这种明显不公平的行为。但如何能说服法官,拿出更多的依据,是案件的关键所在。针对我们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代理词如下:内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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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本案经过多次的分析和对还款数据的计算,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彻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