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羡锋律师亲办案例
莫羡锋律师代理杨某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莫羡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19
浏览量:682

   2010年4月,原告谭某因拆迁取得柳州市东环路××小区房屋两套,由于谭某子女均在外地工作,故将其中一套转让给被告杨某,转让价格低于当时市场价近1/3,房屋至今未取得产权证。近二年,该地段房价上涨,现已是转让价的两倍。2012年2月,谭某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以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起诉到法院,主张房屋转让无效。

    莫羡锋律师代理被告杨某应诉,近日法院判决,认为房屋买卖有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该规定系管理性法律,该项规定旨在规范房屋交易的管理,而非禁交易关系,在性质上属于管理性规范,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律师的观点得到法院的支持,遂判决确认合同成立并有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实践中,很多案例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本律师认为,如果因为没有取得产权证而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判决,应当是错误,违反民法所要求的诚实信用原则。

 

以上内容由莫羡锋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莫羡锋律师咨询。
莫羡锋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440好评数13
  • 办案经验丰富
柳州市南站路西一巷24号军用供应站大院内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莫羡锋
  • 执业律所:
    广西(柳州)可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502*********00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西-柳州
  • 地  址:
    柳州市南站路西一巷24号军用供应站大院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