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玲律师亲办案例
安置房屋居住权
来源:秦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06
浏览量:1074

背景简介:

徐某某一家三口在1996年参与了母亲孙某某在杨浦区盐山路某号的房屋动迁,动迁配置了两套公房,一套配置给了徐某某一家三口,一套配置给了母亲孙某某,两套房屋均在浦东新区,配置房屋时多出的平方均由徐某某夫妇出资。孙某某的儿子早年支边去了安徽,并在当地生育一子徐某,孙某某的房屋动迁之前,徐某欲将户口迁回上海,孙某某即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开具了一份徐某正在办理户口回沪的证明,动迁组即将徐某的名字记录在了拆迁协议上,但是由于徐某并未按照规定在限定时间内将户口迁回被拆迁房屋内,动迁组并未为其配置房屋。

徐某某一家三口分配的公房在转产权之后出售,经过孙某某同意徐某某未成年儿子将户口迁入了孙某某的安置房内,孙某某于2000年过世,徐某某的房产出售之后居住在孙某某安置房屋内,该套房产至今仍为公房。

案件起因:

徐某认为自己属于安置对象之一,对安置房屋享有居住权,即于2012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对孙某某的安置房的居住权。

案件经过:

秦玲律师在接受被告,即徐某某一家三口委托之后,积极研究案卷材料、查阅相关资料、调取证据。

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秦玲律师认为徐某虽作为安置对象记录在拆迁协议内,但最终并未对其进行配置,且徐某也无意将户口迁回被拆迁房屋内,因为他将户口迁入其外婆在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某号房屋内,并参加了此处拆迁从而获得独立安置房屋,徐某从未将户口迁入孙某某的安置房屋内,无论从何种角度来说,原告对涉案房屋均不享有居住权。秦玲律师的意见显然获得了主审法官的认可,最终原告为了避免败诉风险,选择了撤诉的处理方式。

律师意见:

    目前空挂户口的现象有很多,为了避免将来不必要的麻烦,建议在同意签户口前即与空挂户口者签署相关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以上内容由秦玲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秦玲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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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秦玲
  • 执业律所:
    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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