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打架公司该不该赔?
陈吉元律师经办
案情:
2008年4月某日某时许,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老刘到深圳市罗湖区某工地上班时因与同是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乔某发生口角,后乔某拿起约1.5米长的铁管将老刘的左手臂和腰部打伤。事发后乔某被深圳市罗湖区某派出所带走,并对乔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200元;老刘被打伤后住院治疗并经深圳市公安局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乔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老刘被打伤,老刘本人及其家属均表示需要追究乔某刑事责任并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乔某被逮捕收押,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
律师分析:
该案的被害人老刘及其亲属委托陈吉元律师办理此案,经过详细了解案情,询问了当事人,核对了案件事实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属于涉嫌故意伤害罪,同时由于乔某的犯罪行为已对老刘造成物质经济损失,在追究乔某刑事责任的同时可以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老刘介绍,犯罪嫌疑人乔某没有经济能力,因此除了能追究乔某的刑事责任外,老刘为治伤及误工的损失将得不到实际补偿,而能否得到补偿却是本案的关键,也是被害人最关心的问题;因此能否追究老刘上班所在的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解决实际赔偿问题的关键,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可以追加老刘上班所在的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为第二被告,主张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后,依法代理老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追加老刘上班所在的公司为第二被告。
审判过程:
在庭审的过程中,主审法官认为与上班的公司没有关联,且相关的材料法院也没有送达给双方所属的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审判时只有犯罪嫌疑人到堂,原告方代理人陈吉元律师向法官提出异议,并当庭出示和宣读有关的法律依据,要求双方所属的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官不得不中止审理,并在将犯罪嫌疑人带离法庭后,与代理律师讨论相关法律规定,并参看了律师提供的相关法律规定条文后继续开庭,并决定待通知双方所属的公司后再决定开庭时间,并最终在有公司代理律师出庭的情况下完成了本案的庭审过程。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乔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4月某日起至2008年10月某日止)。
二、被告人乔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
三、被告深圳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结语:由于被告乔某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同时原告人刘某的经济损失在有被告深圳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上有了实际赔偿保障,原告人刘某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满意,决定不上诉;被告深圳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已经提起上诉,但最后经过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保安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