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智达律师亲办案例
原告在网络上被人侵犯名誉权,法院判决被告行为构成侵权。
来源:徐智达律师
发布时间:2008-07-04
浏览量:1212

前不久,一篇《女白领遭遇沪版“艳照门”》新闻在各大网站、报纸广为刊载,报道了法院最近判决的一起网民通过网络论坛发布信息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案件。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徐智达律师代理原告进行诉讼,获得一审胜诉。之后,被告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原告和第一被告本系恋人关系,分手后第一被告继续纠缠原告。2007年4月,原告在第二被告某著名门户网站上发现有人冒用原告姓名该网站论坛发表多篇帖子披露了原告的真实姓名、照片以及其工作单位,内容明显涉及淫秽、色情描写,让人以为这些内容就是原告的亲身经历,严重损害了原告社会名誉。同时有多个网站进行转贴,浏览网民超过七万多人次。考虑到网络信息的传播速度快、容易删除、不易取证等特点,徐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设法让第一被告自己承认有过发帖的行为,并及时向公证处申请公证,对第一被告发布的论坛信息、发给原告的电子邮件等网页进行公证。公证后,及时发律师函要求相关网站删除本案涉及的所有网页,以降低不良信息的传播范围。同时,向第一被告的原工作单位调查其手机号码和电子信箱等。律师认为,第二被告网站属于对论坛信息的监管,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法院最后认定,公证事项和律师调查内容组成严密的证据链,证明第一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并判决第一被告应停止对原告的名誉侵权,在网站论坛发表道歉声明,为原告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及公证费。

律师观点: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但行使言论自由权时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对网民的规范行为都有明确规定。网民可以在论坛自由发布帖子,但有义务规范自己的言论,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名誉权、隐私权等等。同时,作为信息发布平台,网站自身也应该加强监管力度,营造良好的网络文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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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徐智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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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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