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灵律师亲办案例
为介绍卖淫被告人成功辩护
来源:王永灵律师
发布时间:2008-07-03
浏览量:451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陈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陈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依法履行职责,承担辩护任务。

通过今天的公开开庭审理,以及前一阶段详细审阅案卷,会见被告。辩护人对被告人陈某犯介绍卖淫罪不持异议,现对被告的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陈某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1.被告人陈某仅在网上发布过一次提供保健按摩的信息,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据被告人陈某供述,仅在海淀区一网吧内发布过一次“保健、按摩”的信息。

2.被告人陈某仅给一个女子李某某介绍过客人。给该女子介绍两位客人时,并没有要求或提示该女子为客户提供“保健、按摩”以外的其他服务。

3.客户与被告人陈某联系时,陈某并未说过提供保健按摩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是客户在小姐到来时,提出发生性行为的要求。从这种行为来讲,社会危害性的发生是有条件的,那就是客户的要求。如果客户没有性服务方面的要求,那这种社会危害性是不发生的。

4.被告人陈某仅给两个客户介绍过,且都是客户主动联系的被告人陈某。

5.被告人陈某仅获利150元。上门按摩服务是90分钟,260元。陈某收取150元的介绍费用。并没有按照小姐的收费来提成。小姐是否提供按摩以外的其他服务,实际上与陈某并没有关系。小姐提供了性服务,只能是小姐收取了更多的费用,获利更高。这也表明,陈某没有直接犯罪的故意。

6.公诉方从互联网上摘取的信息,并不能证明全部是被告人陈某所发。

 从信息发布的时间看,有15条信息是在被告人陈某已经被拘留之后才发布。这可以证明,这些信息并非陈某所发。另外,互联网上对信息的转载速度是非常之快。陈某发的信息也可能被其他网站所转载。

7.被告人陈某在网上发布的信息,主要内容是提供保健按摩服务,并没有暗示其他服务。

8.在到案经过中我们可以看到被告人陈某在传唤派出所途中能够配合民警工作没有逃跑抗拒等行为。

9.被告人陈某并没有积极推进卖淫行为的发展,其只是在其中起到消极的作用,卖淫行为的最终形成,是李某某和客人之间的进一步接触、沟通、讨价还价的结果,从而促成了卖淫行为的最终形成。

 

二、被告人陈某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在此之前未触犯过国家的法律,无前科,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由于其法律知识欠缺,对犯罪行为性质认识不够,其没有能很好的把握自己,而走向了犯罪,被告人陈某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严重性,表示要痛改前非,这说明其主观恶性不大。另外,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犯罪,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应从轻、减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辩护人:王永灵   13611100558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08613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供述案件基本事实,有悔罪表示,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人陈某的非法所得,继续追缴后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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