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陂区某法庭审理了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因开发商开发的小区迟迟未通市政电,导致购房者长期使用临时电,购房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
原告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第九条约定电应当达到40A进户,但被告因各种原因,迟迟未开通所开发小区的市政电,小区使用的仍是建筑用临时用电,只达到20A进户,合同约定未满足第九条的约定视为未按期交付房屋。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纳了30万元的购房款,但是市政电迟迟未通,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被告未按约定开通市政电,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后经法院调解,被告赔偿原告数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