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亮律师亲办案例
铁路撞死人仅愿赔400元 法院判赔20万
来源:侯亮律师
发布时间:200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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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民李丽穿越铁道口时被火车撞死,家属索赔,铁路部门只肯赔400元,双方互不让步只得诉诸法律。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定,被告方铁路部门赔偿死者家属20万余元。这是近年来辽宁省此类案件中第一例行人胜诉案件。
  行人横穿铁路被撞飞
  2007年3月1日上午10时许,李丽前往沈阳市铁西区滑翔小区的父母家。横穿铁路时,沈阳至山海关的N144次列车将她撞飞,李丽摔倒在路基旁,5天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铁路部门起初不愿赔偿
  “受害人系违法通过铁路线造成伤害后果,是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根据《铁路法》相关规定,铁路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沈阳铁路局下属的有关部门作出这样决定。最后,铁路部门只表示,根据1979年国务院颁发的178号文件规定支付400元赔偿款。
  法院认定铁路方面有过错
  李丽丈夫张某认为,铁路部门在铁路沿线未设防护措施,存在过错。经过多次磋商仍无结果,2007年4月,张某将沈阳铁路局告上法庭。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靠近事发地区的一侧未设任何防护措施。铁路方面承认此处为事故多发地段,但只设了一个警示牌,牌上没有禁行规定,相反提示路人“请您注意安全”和“注意瞭望”,这反而误导了行人,酿成悲剧。铁路部门400元赔偿标准,不适应当今社会发展及生活水平需要,亦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于是,法院判决被告方铁路部门赔偿死者家属20万余元。
(摘编自: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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