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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均喜律师亲办案例
六旬老汉网恋少妇引发的债务纠纷
来源:郑均喜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01
浏览量:1274

QQ作为日常的聊天工具已非常普遍,而以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并不多见。近日,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特殊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张有才主张被告还款的依据不是借条,而是几张QQ聊天记录和一份银行对账单。  

已婚的原告张有才今年60多岁,退休后生活平平谈谈。但2009年在一次QQ上的聊天打破了本来平静的生活。那天他在聊天无意间认识了30多岁年轻美貌的离异少妇王红。两人相约见面后,一见如故,迅速发展成了地下恋人。  

后来,王红以还表妹的借款、房子装修缺钱等名义为名向张有才借钱。张有才一开始虽有些不太情愿,但终究还是借给王红6万多,并坚持让王红写下了借条。随着两人关系继续升温,张有才对于王红的要求达到了有求必应的程度,甚至把自己的银行卡交给了对方,王红又以其他理由从卡里提走了1万多元。  

前不久,两人感情出现裂缝决定分手。经过催要,王红归还了有借条的6万多,剩余1万元虽然王红在QQ聊天中还承认借款的事实表示予以归还,但一直也没有归还。这下张有才可着急了了,他就打印了两人的QQ聊天记录起诉到法院,要求王红归还借款。  

审理中,王红认可了QQ聊天的记录,并且有王红取款的银行记录作为佐证,基本可以确认双方的借贷事实。经过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调解,辨法析理,最终促成调解合意,王红归还张有才借款1万元。  

本案虽以调解结案,但背后存在着一个深层次的问题,QQ聊天记录能否作为法院断案证据。这一点备受公众关注。  

日前,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将在证据种类中新增电子数据一条。这意味着,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MSN聊天记录、微博、博客等内容都有可能成为审判当中的证据。司法实践中,以QQ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向法院起诉的并非个案。目前有法院根据个案特定情况,推断网上聊天记录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并据此作为佐证以判案。  

但QQ聊天、微博等作为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具有无形性、易破坏性、多样性、高科技性等特征,存在着许多先天不足,证明力较弱。主要有两点一是由于网络的虚拟程度高,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值得怀疑,法院在对此类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上存在很大的难度。二是由于聊天软件非实名制注册,聊天记录中的名字都是虚拟的,很多情况下不能认定其中那个网名就是当事人,这就使得聊天记录的证明力比电子邮件更弱。  

因此,除非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网上聊天记录难以作为证据得到法院的采纳。在离婚案件中,时常有当事人拿着QQ聊天记录,试图证明对方有婚外情。但很少被法院采纳,一是聊天记录中的身份难以确认,二是即便能够确认身份,也不足以证明现实生活中的婚外情关系,不能作为离婚官司中对方有重大过错的直接证据。而且,电子数据本身从提出证据到被法院采纳,还要经过两道关口,以电子邮件为例一是采集过程必须经过公正,证明是从当事人的电脑里采集的,二是要送到法院认可的鉴定机构鉴定,证明没有被篡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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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郑均喜
  • 执业律所: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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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4*********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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