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先生(化名)与刘女士(化名)于2004年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徐先生在市中区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一居室住房。婚后为了养育子女并改善住房条件,徐先生以35万的价格卖掉了该房产,并在一个月内以30万元的价格在稍远的新城区购买了一套两居室。2011年6月夫妻二人感情破裂,徐先生委托本律师起诉到薛城区法院要求离婚。于是徐先生便到本律师办公室商谈应诉事宜。
庭审中,被告刘女士同意离婚,但不承认现在所住新城区的两居室的购房款来源于徐先生所卖掉的婚前一居室所得款项,坚称是二人婚后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分割。对于这个状况,本律师早有预见并作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在证据审查质证环节,本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诸如:一居室的出卖合同、两居室的购房合同及收取买房款与支付购买两居室房款出自徐先生同一银行帐号及资金出入时间前后衔接的证据。虽然刘女士还想找理由否认,但均不充分。最终,法官以薛城区两居室的全部购房款来源于徐先生变卖婚前财产所得,该两居室只是徐先生婚前财产的转化为由,认定该两居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归徐先生个人所有。
在上述案例中,由于我方提供了比较充分明确的证据,因此该房产产权归属上最终被认定为徐先生的个人财产。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当事人不注意保留婚前财产的转化证据,导致在离婚时无法证明婚后购买的某些财产来源于自己的婚前财产,给自己造成无谓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