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李静 职务:总经理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162125.6元、误工费8721元、护理费16830元、伙食补助费4590元、营养费4590元、交通费 500元,共计197357元(其他费用待伤残鉴定后另行计算);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1年5月16日,许xx、完xx安排孙x开皖AWC688轿车带领许x等人出去打架,每人给200元报酬。在去往打架的途中,皖AWC688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许x严重受伤。经交警队认定,孙x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另查明,皖AWC688轿车车主是钟xx,明知完xx无驾驶证且为了打架需要车,仍然出借轿车给完xx驾驶,后完xx为避免交警检查将轿车交给孙x驾驶发生事故,钟xx对本次事故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皖AWC688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投保。
许x自幼父母离异,父亲是精神病人,父母对许x一直是不闻不问。现许x身受重伤,无生活来源,又无家可归。许x的几位亲戚到处借钱给其治病,也不堪重负。
原告恳请得到法律救助,求贵院依法及时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注:后经鉴定受害人为4级伤残赔偿8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