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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辩护 东莞最知名的刑事律师
来源:周乃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30
浏览量:735

王某故意杀人保命案

案情简介: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与张某租住在本市某镇某市场附近一间出租屋,两人生有一子,期间王某又与被害人陈某保持男女朋友关系。陈某要求王某与张某分手,遭到王某拒绝,两人因此产生矛盾。2008年某月某日12时许,王某到某镇某工业区某大道出租楼陈某租住的房间内,就其与陈某的感情问题再次与陈某发生争吵,继而互相扭打。在扭打过程中,王某把陈某按倒在床上,不顾陈的激烈反抗,用双手掐住陈的脖子致陈死亡。接着,王某拿了一张被子盖在陈某身上后逃离现场。7日后,陈某的尸体被出租屋房东发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死因因尸体腐败无法查明,不排除机械性窒息致死的可能性。

辩护情况:王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本律师团队作为其辩护人。本律师及其团队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会见被告人、阅卷、写材料、认真分析案情,为开庭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依法出庭为被告人王某积极辩护。提出以下辩护要点:一、对控方指控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有异议,本案应该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二、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事先存在不当行为。三、本案属于激情犯罪,对此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王某以往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恳请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五、被告人王某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犯罪过程,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六、被告人王某提到其在看守所检举王某某(王某某)杀人案,提供王某某藏匿地址,对此是否属实请法庭予以调查核实认定。辩护人恳请法庭全面考量本案事实,对本案正确定性,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给予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使其早日回归社会。

法院认为:关于被告人王某的辩解及辩护人提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因感情问题与被害人陈某发生争吵后,为泄愤而先后三次掐被害人陈某的脖子。被告人作为心智正常的成年人,理应知晓掐颈足以致人死亡,但被告人却完全不顾被害人的反抗,第三次掐被害人脖子直至其完全失去反抗,可见其杀人的故意是明显的。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掐颈行为客观上也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故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的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害人在明知被告人已有小孩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女友的情况下,仍与被告人发展男女朋友关系,未能妥善处理其与被告人之间的感情纠葛,引发争吵,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自身存在不当行为的意见可以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无犯罪前科的意见,经查核实,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某因感情纠纷与被被害人陈某发生矛盾,未能理性处理,反而诉诸暴力,掐被害人颈部致其死亡,情节、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归案后坦白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情况: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517日作出(2012)东中刑一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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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周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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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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